软件著作权相似性该如何判断?
我开发了一款软件,最近发现市场上有个软件和我的有些像,心里很担心对方是不是侵权了。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软件著作权相似性是怎么判断的,想了解一下具体依据和方法,好确定对方有没有侵犯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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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软件著作权相似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 。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只要有证据能证明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是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被告接触了或有可能接触了原告的软件,就可以初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关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如果原、被告双方都能提供其软件的源程序,将双方的源程序进行比对后,就能直接证明双方软件是否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要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代码,法院也可以根据其他证据间接证明双方软件是否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些间接证据如下: 一是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二是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三是双方软件的文档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四是双方软件存在多处相同的缺陷;五是其他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形 。 而“接触”方面,一般来说,被告接触了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比较好认定,只要能证明有接触的可能性就可以。 另外,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软件相似性鉴定实施规范》(SF/Z JD0403001—2014)是计算机软件相似性鉴定的主要依据。其规定了检验鉴定的主要步骤,比如记录检材和样本情况并编号,对检材和样本进行保全备份并计算哈希值,选择检验项目,进行程序的比对检验,对检材和样本的文档的目录结构、内容以及属性进行比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这种作品形式,从法律层面为判断软件著作权相似性及侵权与否提供保障。不过要注意,在我国成文法体系中,没有“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的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标准,裁判者需依靠自身经验行使自由裁量权。 相关概念: 实质性相似:指两部作品在表达上存在高度相似,足以被认定为侵权的相似程度。 接触:指被告有机会接触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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