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

我和商家签合同,里面好多格式条款,感觉对我不利。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有哪些办法可以对这些格式条款进行限制呢?免得商家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我的权益,想了解具体的限制措施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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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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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现实生活中,格式条款广泛应用于各种合同,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但为了防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一系列限制。 首先是提示与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就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中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其次是无效格式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例如,一些商家在合同中规定“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种条款就可能因不合理地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是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意味着当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时,法律会倾向于保护非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利益。 总之,法律通过提示与说明义务、无效格式条款的规定以及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等方面,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限制,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公平交易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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