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公司亏损该如何进行清算?


在认缴制下,公司亏损的清算涉及多方面内容,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出资人出资情况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果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例如,公司章程规定某出资人在5年后缴清出资,但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其未缴足,此时管理人可要求其立即缴清。若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二、清算程序** 1. 成立清算组:公司决定解散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董事或者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等。 2. 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 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核实债权债务情况。 4. 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 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三、员工工资的处理** 公司破产清算时,员工工资可以在第一顺序得到受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这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