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该如何制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制定过程。 首先是交通事故的调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比如对事故车辆的位置、损坏情况,现场的刹车痕迹、散落物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勘查。如果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接着是检验和鉴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然后是制作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