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要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要让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是遗嘱人必须具备遗嘱能力。这意味着遗嘱人在立遗嘱的时候得是个精神正常、能够清楚表达自己意愿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比如,一个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已经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老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遗嘱得是遗嘱人自己心甘情愿、没有受到任何强迫、欺骗的情况下立下的。要是有人威胁或者哄骗遗嘱人立下遗嘱,那这样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再者,遗嘱的内容要合法。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不能把别人的财产写进遗嘱里。而且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遗嘱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另外,遗嘱的形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不同的遗嘱形式有不同的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在遗嘱人去世后按照遗嘱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