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自负原则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了解到罪责自负原则,很想知道这个原则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我国实施的呢?它在不同时期的法律里有什么体现?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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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自负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谁犯了罪,就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不能让没有犯罪的人替犯罪者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理念之一。 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很长一段时间都存在连坐制度,这与罪责自负原则相悖。连坐就是一个人犯罪,其亲属、邻里等相关的人也要一同受到处罚。比如秦朝时期,就广泛实行连坐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进步,罪责自负原则逐渐在我国法律中得以确立。在新中国成立之后,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虽然没有在条文中明确提出“罪责自负”的字样,但在具体的规定中已经充分体现了罪责自负的精神。比如刑法分则对于各种犯罪的规定,都是针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进行定罪和量刑。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一步完善了罪责自负原则的体现。其中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从根本上强调了犯罪认定和刑罚适用的法定性,为罪责自负原则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人,才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会牵连无辜的人。从这个时期开始,罪责自负原则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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