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的遗嘱怎么才能生效?


要让老人立的遗嘱生效,需要满足多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老人需要具备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就意味着老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比如,如果老人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此时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其次,遗嘱必须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遗嘱内容应该是老人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同样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例如,如果有人为了获得更多遗产,欺骗老人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这种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再者,遗嘱的内容要合法。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在遗嘱中设立违反道德伦理的条款。如果老人在遗嘱中把不属于自己的房产进行了处分,那么这部分关于该房产的遗嘱内容就是无效的。 另外,遗嘱的形式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不同的遗嘱形式有不同的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则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总之,只有在老人具备遗嘱能力、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老人所立的遗嘱才能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