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老人生前立遗嘱是否需要公证?

家里老人想立遗嘱分配名下财产,我不清楚这遗嘱是不是必须要去公证才行。不公证的话,遗嘱会不会没有法律效力?公证的话又有什么好处?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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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公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老人生前立遗嘱并非必须要进行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多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这些遗嘱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不以公证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老人不进行公证,所立的遗嘱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同样可以在老人去世后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不过,公证遗嘱也有其独特的优势。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审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且,在过去的《继承法》中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但《民法典》施行后,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当存在多份有效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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