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该如何防范呢?

我是公司的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了但没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我担心会有各种风险,比如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等。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有哪些具体的方法可以防范隐名股东面临的这些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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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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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虽然实际出资,但在法律层面存在诸多风险,以下为你详细介绍防范方法。 首先,与显名股东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是非常关键的一步。代持股协议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重要约定,它要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代持股协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在协议中,要明确约定隐名股东的出资方式、金额、时间,以及显名股东的代持义务,比如不得擅自处分股权、要按照隐名股东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利等。若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隐名股东可依据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保留好实际出资的证据。隐名股东实际出资是其享有股东权益的基础。出资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出资收据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所以,保留好出资证据对于隐名股东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再者,争取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隐名股东若想显名,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法定条件。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与其他股东沟通、提供自身能力和资源等方式,争取他们的支持。这样在日后需要显名时,就能够顺利实现。 另外,对显名股东的股权进行质押登记也是一种有效的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与显名股东协商,将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自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通过质押登记,限制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保障隐名股东的权益。 最后,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隐名股东虽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有权利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定期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及时掌握公司的动态。如果发现公司存在异常情况或者显名股东有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可以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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