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探视权纠纷该如何举证?


在探视权纠纷中,明确如何举证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以下将详细说明举证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探视权的概念。探视权,也被称为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探视权纠纷中,不同的诉求需要不同的证据来支持。如果是主张自己的探视权,通常需要提供能证明亲子关系以及自己是不直接抚养方的证据。比如,孩子的出生证明,它能清晰地表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能证明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此来确认自己有探视权的主体资格。 要是对方阻碍自己行使探视权,就要收集相关的阻碍证据。可以是双方的聊天记录,其中如果有对方明确拒绝自己探视孩子的表述,那就是很有力的证据;电话录音也可以,记录下对方拒绝自己探视孩子的对话。此外,证人证言也很重要,例如孩子的老师、邻居等看到对方阻止自己探视孩子的情况,他们的证言能从第三方的角度证明对方的阻碍行为。 若认为对方的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主张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就需要提供能证明不利影响的证据。比如孩子因对方探视后出现心理问题,有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者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等,有相关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在举证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能是伪造的;关联性则是证据要与自己的主张有直接的联系,能够证明自己的诉求。只有这样,证据才能在法庭上发挥作用,帮助自己在探视权纠纷中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