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犯应如何进行数罪并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简单来说,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在一段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着,并且这种持续状态和犯罪的不法状态是同时存在的。例如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恢复他人人身自由为止,这整个过程就是一个继续犯的状态。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在我国,数罪并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继续犯的数罪并罚,关键在于判断继续犯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如果继续犯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吸收等关系,是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那么就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例如,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行为人又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这两个行为就是相互独立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后进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如果继续犯与其他犯罪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比如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那么通常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罚。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犯罪,非法拘禁他人获取相关信息,这种情况下,非法拘禁行为是诈骗行为的手段,一般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总之,对于继续犯的数罪并罚,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准确判断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然后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处罚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