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犯新罪要如何进行并罚?


再犯新罪的并罚是一个涉及法律程序和量刑规则的重要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几个基本概念。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在再犯新罪的并罚情形中,涉及到前罪和新罪。前罪就是之前已经被判决的犯罪,新罪则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的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就是再犯新罪并罚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计算方法是“先减后并”。例如,张三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执行了3年后,又犯了盗窃罪,这时就要对盗窃罪作出判决。假设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就用前罪剩余的7年刑期(10年减去已执行的3年)和新罪的5年刑期,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与先并后减(判决宣告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方式)相比,先减后并的结果往往会使犯罪分子实际承担的刑罚更重。这是因为先减后并会使犯罪人在服刑期间再犯新罪的时间越晚,其实际执行的刑罚就可能越长,体现了对服刑期间再犯新罪这种行为更严厉的处罚态度。 总之,再犯新罪的并罚遵循“先减后并”的原则,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量刑。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