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处伤残的劳动能力怎样定级?


在我国,对于多处伤残劳动能力的定级是有明确规定和方法的。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当职工存在多处伤残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的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例如,某职工身体有两处伤残,一处被鉴定为八级,另一处被鉴定为十级,那么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就以八级为准。要是两处伤残都被鉴定为九级,按照规定最多可以晋升一级,最终的伤残等级就可能定为八级。 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总之,多处伤残劳动能力的定级是一个严谨且有明确法律依据和程序的过程,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合理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