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怎样实现?


在探讨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实现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一种他物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别人欠你钱,为了保证你能拿到钱,对方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的东西给你做个保障。比如常见的抵押、质押等都属于担保物权。 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实现有其特殊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别除权。也就是说,拥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不需要参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而是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不过,担保物权的实现也不是毫无限制的。首先,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有权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这里的“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通常是要能保障担保物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了担保债权的数额,超过部分应当归属于破产财产。例如,抵押物拍卖后得到了100万元,而担保债权只有80万元,那么剩下的20万元就要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他普通债权。 再者,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比如抵押物拍卖只得到了60万元,而担保债权是80万元,那么剩下的20万元就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分配破产财产。 另外,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破产和解程序中,担保物权的实现基本和破产清算程序类似,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总之,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有其复杂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担保物权人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遵循法律规定,配合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