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它在离婚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它的效力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首先,离婚协议书要产生效力,前提是双方自愿签订。自愿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理解协议内容并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果一方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那么该协议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的方式强迫对方签订离婚协议,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就不符合自愿原则,是可以被撤销的。 其次,离婚协议书要生效,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不是签订后就立即生效的,它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协议,所附条件就是办理离婚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只有在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婚姻关系才解除,离婚协议书才开始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 再者,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协议中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协议中不能约定逃避法定义务的条款,像逃避抚养子女的义务、逃避偿还债务的义务等。如果协议内容涉及到违法的事项,那么该部分内容是无效的。例如,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以逃避债务,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另外,对于涉及子女抚养的部分,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不能损害子女的利益。比如,不能约定让一方放弃对子女的探视权,这种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对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产生争议,法院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法院会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法院会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因此,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当谨慎对待,确保协议的内容合法、真实、自愿,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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