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专票收到自产自销的情况该如何入账?
我公司在业务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到对方自产自销的货物。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上该怎么入账,不知道该遵循怎样的流程和方法,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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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财务处理中,开具专票收到自产自销货物的入账问题,涉及到会计核算和税收法规的相关内容。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入账的具体方法和相关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重要的税务凭证,它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而自产自销,简单来说就是生产者自己生产并销售产品,在税收政策上,部分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等是享受免税政策的。 当你开具了专票,这意味着你作为销售方,需要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在开具专票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的主营业务收入是不含税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是根据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 而收到对方自产自销的货物,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对于符合规定的自产自销农产品等货物,你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后调整为9%等)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其中,原材料等科目的金额是买价减去进项税额后的金额。 总之,在开具专票收到自产自销货物入账时,要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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