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怎样才能减轻量刑?


在法律中,减轻量刑指的是在法定刑的幅度以下判处刑罚。对于诈骗罪减轻量刑的情况,有多种法律依据和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比如,诈骗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详细、如实地交代自己诈骗的时间、地点、手段、金额等全部情况,这种主动认错、配合调查的行为体现了其悔罪态度,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考虑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例如,诈骗者在被司法机关控制后,主动揭发其他诈骗团伙的犯罪行为,并且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所揭发的内容真实有效,帮助公安机关破获了其他诈骗案件,这种立功行为就可能成为其减轻量刑的依据。 再者,积极退赃、退赔也能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诈骗分子将非法获取的财物主动返还给被害人,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犯罪预备、未遂或者中止的情况,也会得到相应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比如,诈骗者在准备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因为良心发现而主动放弃了犯罪计划,这就属于犯罪中止,依照法律应当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