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怎样恢复执行?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被决定行政拘留,但申请后暂缓执行了。现在我有点担心,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恢复执行,以及恢复执行的流程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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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暂缓执行的行政拘留会恢复执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而在暂缓执行期间,如果被处罚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条,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恢复执行行政拘留。此外,如果被处罚人违反相关规定,如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影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正常进行的,也可能会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恢复执行的流程通常是,公安机关作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后,会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并将其送达拘留所执行剩余的拘留期限。被处罚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如果被处罚人拒绝执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如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带至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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