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违反程序下达征收补偿决定,该如何撤销?


当政府违反程序下达征收补偿决定时,被征收人可通过合法途径来撤销该决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首先,我们要明白征收补偿决定的概念。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而政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下达这个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政府违反程序下达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采取以下步骤来撤销。其一,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会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发现政府在下达决定过程中确实违反了法定程序,复议机关有权撤销该决定。其二,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也可以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认定程序违法,法院会判决撤销该决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征收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政府违反了程序。例如,政府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告、未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违法的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总之,当政府违反程序下达征收补偿决定时,被征收人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撤销不合理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