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财产怎么撤销呢?


离婚前财产的撤销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在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手续之前,对于拟定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存在特定情形时是有可能撤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也就是说,在这种离婚还没成的阶段,协议未生效,有反悔的空间。 另外,如果是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另一方有权采取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要是发现对方在离婚前转移房产等财产,若这种转移行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且缺乏合理理由,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并申请撤销此项交易,不过要提供充足证据,像涉及房产转移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方转移房产的真实意图等。 还有,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相关概念: 可撤销性:简单说就是某件事或者某个协议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被取消原来的效力。 欺诈:就是故意欺骗对方,让对方做出错误的决定,比如在财产分割时故意隐瞒某些财产真实情况。 胁迫:是以当事人或其亲人的生命等相威胁等情形,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财产分割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