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公诉会怎么判刑?


寻衅滋事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会被提起公诉并追究刑事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寻衅滋事公诉后的判刑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寻衅滋事。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做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于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里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判刑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犯罪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如果犯罪人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如果犯罪人是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也会有相应的从宽处罚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寻衅滋事公诉后的判刑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