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房官司法院会怎么判?


在离婚分房官司中,法院的判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的判定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甲在结婚前自己全款买了一套房,结婚后和配偶乙离婚,这套房子就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乙不能要求分割。 其次,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丙和丁婚后一起贷款买了房,离婚时如果双方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法院通常会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公平分割,可能会将房屋判给一方,同时由该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再者,如果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戊婚前付首付买了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和配偶己一起还贷,离婚时若协商不成,法院可能会把房子判给戊,但戊需要对己就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也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总之,法院在审理离婚分房官司时,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的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