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成立仲裁机构?


成立仲裁机构是一个较为复杂且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过程。下面从定义、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详细阐述。 首先,仲裁机构是一种解决争议的非司法机构,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等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这明确了仲裁机构的设立地点要求和登记管理部门。 成立仲裁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名称是仲裁机构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标志,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章程则规定了仲裁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二)有必要的财产;这是仲裁机构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用于维持日常运营、支付人员工资等。(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四)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设立仲裁机构的程序一般如下:第一步,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筹备组,开展仲裁机构的筹备工作。第二步,制定仲裁机构的章程、仲裁规则等文件。第三步,聘任仲裁员。第四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司法行政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仲裁机构即告成立。 总之,成立仲裁机构要严格按照《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仲裁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有效发挥其解决纠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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