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该怎么清偿?


在探讨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清偿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一起过日子、为了家庭共同利益产生的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法律条文为我们处理此类债务提供了基本的准则。 当夫妻决定离婚时,对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首先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比如说,夫妻有共同的存款、房产等,就可以先从这些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清偿债务。假如共同财产足够偿还所有债务,那么事情就相对简单,债务清偿完毕,双方在债务方面的问题也就解决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会出现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这时候,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就债务的分担达成一致的协议。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债务,或者一方承担较多,另一方承担较少。只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形成原因等。一般来说,会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背着另一方借了一大笔钱,且这笔钱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这笔债务通常不能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事务的。 总之,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清偿问题需要遵循法律规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合理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