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签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种离婚方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意味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必备条件。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确保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例如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等。 签订好离婚协议后,双方需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有三十日的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