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十大问题该如何解决?


在离婚诉讼中,常见的十大问题及解决办法如下: 首先是管辖问题。管辖指的是哪个法院来处理离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如果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那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这能确保案件在合适的法院受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 第二个是调解问题。调解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的必经程序。法院会安排专门的调解人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涉及到家庭、情感等多方面因素,通过调解有可能让双方冷静下来,重新审视自己的决定,或者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离婚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个是证据问题。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至关重要,它是支持自己主张的关键。常见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比如,在财产分割中,要提供房产证、银行存款证明等证据;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要提供自己抚养孩子更有利的证据,像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个是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是平均分割,但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倾斜。比如一方有过错,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少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五个是债务承担问题。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六个是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主要考虑子女的利益和意愿(如果子女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有相关规定。 第七个是探望权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为了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第八个是损害赔偿问题。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和补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第九个是彩礼返还问题。在一些地区,结婚时会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此有规定。 第十个是离婚经济帮助问题。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保障了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有相关规定。 总之,在离婚诉讼中遇到这些问题,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