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拆迁不服该如何起诉征地申诉?

我家这边正在进行拆迁,但是给的补偿方案我觉得不合理,和拆迁方沟通也没得到满意解决。我想通过起诉征地申诉来维护自己权益,想了解具体该怎么做,要准备什么,走哪些流程,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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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对拆迁不服想起诉征地申诉,首先要清楚一些基本法律规定和流程。 在我国,拆迁相关的纠纷通常涉及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你要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同时,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就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做。 具体来说,如果你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负责实施复议工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被拆迁人时,则需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且该决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 要是直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要是书写起诉状实在有困难,也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你对裁定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还有,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应获批准,比如新出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等多种情形。 总之,整个过程要注意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拆迁相关文件、沟通记录等,来支撑自己的诉求。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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