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如何中止与恢复?
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归她抚养,我有探望权。但最近前妻以影响孩子学习为由,不让我探望。我想了解在法律上,探望权在什么情况下会被中止,又该如何恢复呢?我很担心以后一直见不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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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一方行使探望权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就包括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首先来看探望权的中止。当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有关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这里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指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比如,父或母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可能伤害子女;或者有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又或者有不良嗜好,如吸毒、赌博等,可能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其他任何机关、个人都不能擅自中止探望权。 那么,探望权该如何恢复呢?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被中止探望权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定中止探望的事由已经不存在,恢复探望不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就会依法作出恢复探望权的判决。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恢复探望权时,申请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中止探望的事由已经消失。比如,如果是因为传染性疾病中止探望,申请人要提供康复证明等。 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父母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中止还是恢复探望权,都要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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