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如何中止?
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归她抚养,我有探望权。但最近我发现前妻总是教唆孩子对我产生抵触情绪,甚至阻止我正常探望。我担心长期这样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也让我的探望权无法正常行使。我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申请中止前妻的探望权,具体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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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通俗来讲,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看望孩子、与孩子进行一定接触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和父母双方都保持情感交流,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呢?一般来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主要的判断标准。比如,探望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孩子健康;或者探望人有暴力倾向、吸毒等不良行为,可能对孩子的安全和心理造成伤害;又或者探望人在探望过程中,对孩子进行不良引导,如教唆孩子违法犯罪等。如果出现这些情况,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申请中止探望权,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要能够证明对方的探望行为确实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例如,如果是因为探望人患有传染病,就需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如果是因为暴力行为,要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通常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孩子的实际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法院认定确实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就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比如探望人的疾病已经治愈、不良行为得到改正等,中止探望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同样会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恢复条件的,会判决恢复其探望权。总之,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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