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三方该如何解除合同?


在劳务派遣中,涉及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他们在不同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方式和依据有所不同。 首先,我们来看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解除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解除合同。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某些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劳动者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同时,如果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 接着说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解除。一般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来执行。当出现协议中约定的解除情形时,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当出现一些法定情形,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协议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者,影响了用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等情况,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然后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工单位一般不能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将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在解除合同的程序方面,无论是哪一方提出解除,都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等。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时,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退回的理由。总之,劳务派遣三方解除合同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