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外地时如何将案件转移到其他地方?


在法律上,将案件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通常涉及到管辖权的转移问题。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范围。当被告人在外地,需要将案件转移到其他地方时,可能涉及到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两种情况。 首先来说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比如,甲法院受理了一个案件,后来发现被告住所地在乙法院辖区,且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那么甲法院就应将案件移送给乙法院。 再看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当出现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两个以上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就需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如果当事人想申请案件转移,一般需要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当事人需要在申请中说明理由,比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证明受诉法院无管辖权,而其他法院有管辖权。 总的来说,案件转移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当事人在操作过程中,最好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