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外地时如何将案件转移到其他地方?
我有个案子,被告人在外地,我觉得在当地处理这个案子不太方便,想把案件转移到其他更合适的地方。但我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做,是要走什么流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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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将案件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通常涉及到管辖权的转移问题。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范围。当被告人在外地,需要将案件转移到其他地方时,可能涉及到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两种情况。
首先来说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比如,甲法院受理了一个案件,后来发现被告住所地在乙法院辖区,且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那么甲法院就应将案件移送给乙法院。
再看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当出现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两个以上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就需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