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理解两年内三次寻衅滋事行为?

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两年内三次寻衅滋事行为’到底是怎么界定的。比如时间范围怎么算,这三次行为是不是有什么条件要求。我不太清楚这个概念,想弄明白它在实际法律应用中是怎样的情况,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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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两年内三次寻衅滋事行为”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重要考量因素。下面我们详细理解这个概念。 首先,我们来说说“两年内”这个时间范围。这里的“两年”指的是从行为人第一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之日起,到最后一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之日止,时间跨度在两年以内。这个时间的计算是非常关键的,它是判断是否符合该条件的重要依据之一。例如,张三在2023年1月1日有一次寻衅滋事行为,然后在2024年11月1日又有两次寻衅滋事行为,由于这三次行为是在两年内发生的,所以就可能满足“两年内三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要求。 接着,我们再看“三次寻衅滋事行为”。这里的“三次”要求每次行为都必须是独立的寻衅滋事行为。所谓寻衅滋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些行为。也就是说,这三次行为中的每一次都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的情形。比如李四在2024年3月随意殴打他人一次,同年7月又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一次,10月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一次,这三次行为各自独立且都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如果时间在两年内,就符合“两年内三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了“两年内三次寻衅滋事行为”,但并不一定就必然构成寻衅滋事罪。还要综合考虑每次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如果每一次行为的情节都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但如果综合判断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就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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