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如何理解?
我对受贿罪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太明白。我知道受贿是违法的,但不清楚这个“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指啥。比如,官员只是承诺帮人办事,没实际办成,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吗?还有,收下钱后还没开始行动,这又怎么算呢?想弄清楚这个概念的准确含义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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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认定受贿罪的一个关键要素,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这一概念。 从法律角度来讲,“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为他人成功谋取到了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实际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这三种情形都可以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是受贿人明确表示会帮请托人办事。这种承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比如说,有人给官员送了礼,官员当场答应会在某个项目审批上帮忙,即便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没办成,也算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意味着受贿人已经开始着手为请托人办事。这可能表现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工作调动、项目承接等方面提供帮助。例如,官员收受了某企业的贿赂后,开始为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打招呼、做工作,虽然最终该企业是否中标还不确定,但官员已经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实际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这是最直观的一种情况。也就是请托人的诉求得到了满足,受贿人的行为为请托人带来了实际的好处。比如,通过受贿官员的操作,某公司成功拿到了政府的采购合同,这种情况下,受贿人显然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受贿人只是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还未实施具体行为,或者实施了行为但未达到预期效果,都不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只要受贿人主观上有这种故意,客观上有相应的表示或行为,就可能构成受贿罪。所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要时刻警惕,不能因为没有实际办成事就认为不构成犯罪。同时,公众也应该了解这一法律规定,增强对腐败行为的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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