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荣誉权的属性?


荣誉权是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理解它的属性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首先,荣誉权具有人身属性。这意味着荣誉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紧密相连,不可分离。就像我们每个人的身份一样,荣誉是属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例如,一位运动员获得了奥运会金牌这一荣誉,这个荣誉是属于他个人的,不能转让给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表明荣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 其次,荣誉权具有专属性。荣誉是特定主体因特定行为或事件而获得的,只有获得该荣誉的主体才能享有与之相关的权利。比如,一家企业被评为“年度最佳企业”,只有这家企业才能以该荣誉进行宣传等活动,其他企业不能冒用。如果其他企业冒用该荣誉,就构成了对荣誉权的侵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这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荣誉权的专属性。 再者,荣誉权具有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双重属性。从精神利益方面来看,荣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良好的社会评价和精神满足。比如,科学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这一荣誉会让他在社会上获得更高的尊重和认可,内心也会有成就感。从物质利益方面来说,很多荣誉往往伴随着一定的物质奖励。像一些企业设立的优秀员工奖,可能会有奖金、晋升机会等物质方面的奖励。《民法典》在保护荣誉权时,也涵盖了对这两方面利益的保护。当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不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因荣誉权受损导致的物质利益损失,也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 最后,荣誉权具有法定性。荣誉的授予和撤销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只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特定组织章程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荣誉。例如,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进行的。同样,撤销荣誉也需要有法定理由和遵循法定程序。这体现了荣誉权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