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什么意思,如何区别抵押和质押?
我在处理一些金融事务时,遇到了抵押和质押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抵押到底是什么意思,也搞不明白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让我在以后的事务中能准确区分这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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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通俗来讲,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银行贷款,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张三仍然可以住在这个房子里,继续使用它。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李四向王五借钱,把自己的汽车交给王五保管作为担保。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占有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然可以使用抵押物;而质押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质权人实际控制质押物。以刚才的例子来说,张三抵押房子后还能正常居住,而李四质押汽车后,汽车就由王五保管了。 其次是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不动产,像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等;质押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例如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再者是合同生效时间不同。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抵押和质押都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些法律条文为我们准确理解和区分抵押与质押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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