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机关单位关于移交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的函有什么法律要求吗?

我在机关单位工作,最近收到单位关于移交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的函。不太清楚这方面有啥规定,单位这么做合不合法,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要求我们移交呢?想了解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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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件移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机关单位要求工作人员移交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是有相应法律依据和管理要求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或居留时, 由本国发给的一种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港澳通行证则是内地居民往来香港或澳门地区的通行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虽然这里主要说的是扣押,但其实也体现了国家对于护照管理的严格态度。 对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来说,很多情况下,为了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规定,单位会要求特定岗位或者特定级别的人员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交由单位集中保管。比如一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重要工作的岗位人员,单位这么做是为了防止因个人行为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确保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机关单位发出关于移交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的函,一般是依据内部的管理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工作人员收到这样的函后,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移交相关证件。如果工作人员对移交有疑问或者异议,可以向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咨询,了解具体的规定和依据。总之,机关单位要求移交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是在法律和管理规定的框架内进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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