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同生产经营该如何理解?
我和配偶一起生活,想了解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其中的共同生产经营具体是怎么回事。比如,我们一起开了个小店,但经营上有时我参与多些,有时配偶参与多些,这算共同生产经营吗?想知道法律上对这个概念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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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同生产经营”,指的是夫妻双方为了家庭的经济利益,共同参与到生产、经营等商业活动中。这种参与并不要求夫妻双方在每一个环节都平均付出精力或劳动,只要双方在整体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共同的目标和参与行为即可。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该解释未对“共同生产经营”进行明确的列举式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会从多个方面来判断是否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一方面,要看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参与经营的行为。比如在刚才提到的开小店的情况中,即使双方参与经营的程度不一样,但只要都有实际参与到小店的运营,像进货、销售、管理等环节,就可以认定为有共同参与经营的行为。 另一方面,要看经营活动的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小店的盈利用于家庭的日常开销、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方面,那么这个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还会考虑夫妻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的决策地位。如果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双方都有发表意见并共同决定重大事项,也能表明这是共同生产经营。例如在决定小店是否要扩大规模、引进新商品等问题上,夫妻双方都有参与讨论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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