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个规定该如何理解?
我打算和对象结婚,听说有‘患有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能结婚的规定。但我不太清楚这个规定到底啥意思,哪些疾病算在内呢?想了解下这规定具体该怎么理解,以免影响我们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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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患有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规定有着特定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从法律发展角度来看,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较于之前的法律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在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曾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然而,《民法典》删除了这一禁止性条款,取而代之的是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虽然法律未明确列举,但在医学实践和司法审判中,通常会考虑以下几类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民法典》做出这样的修改,是为了充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权。即便一方患有上述重大疾病,只要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仍愿意与之结婚,那么法律并不禁止他们的婚姻。但如果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在知晓后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公民婚姻自由的尊重,也保护了婚姻当事人在信息对称情况下做出理性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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