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正确理解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我现在怀孕5个月了,公司突然说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听说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能随便和女职工解除合同,可公司说有特殊情况就能解除。我想知道该怎么正确理解这个规定,到底什么情况下单位能解除,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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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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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通常简称为“三期”)内的权益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安心度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四十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也就是说,在女职工处于“三期”时,单位不能以这些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在“三期”内用人单位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例如,某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无故多次旷工,给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了严重影响,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进一步从工资待遇等方面保障了“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果女职工认为用人单位在“三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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