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愿意购买?
我把房子租给别人了,最近打算卖。听说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得给他们15天时间考虑。但我不太清楚这15天内没明确表示愿意买咋算。是只要没说买就算放弃,还是得书面拒绝?万一他们说再想想,超过15天又想买,这咋整?我就想弄明白这‘15日内未明确表示愿意购买’到底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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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愿意购买”这一规定主要涉及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下面将详细解释这一规定。 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的优先于他人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里的“15日”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房屋出售事宜开始计算。在这15天内,承租人需要明确表达自己是否愿意购买该房屋。“明确表示”通常意味着承租人要以清晰、肯定的方式表达购买意愿。这种表示可以是书面的,比如签署购买意向书;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口头表示最好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例如有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或者有通话录音等。 如果承租人在15日内没有明确表示愿意购买,那么就会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意味着之后出租人可以将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人,承租人不能再以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购买该房屋或者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举例来说,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甲打算出售该房屋并通知了乙。乙在接到通知后的15天内,既没有书面表示购买,也没有通过其他足以让甲认定其有购买意愿的方式表达,那么15天期限届满后,就视为乙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此时甲将房屋卖给丙,乙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该房屋。 总之,承租人在接到房屋出售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购买意愿,避免因未明确表示而丧失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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