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有什么区别?


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调解主体来看,行政调解是由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持进行的。这些行政机关凭借其行政职权和专业知识,对与行政管理相关的纠纷进行调解。比如,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消费纠纷进行调解。而人民调解则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它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调解员通常来自基层社区,了解当地的社情民意。 其次,在适用范围方面,行政调解主要适用于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纠纷,包括民事纠纷和部分行政争议。例如,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中产生的轻微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进行调解等。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它可以调解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涵盖了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 再者,就调解程序而言,行政调解往往有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因为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紧密相连,需要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和规范。而人民调解的程序相对灵活简便,更注重通过平等协商、说服教育等方式化解纠纷,不拘泥于严格的形式和步骤。 最后,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通常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如提起民事诉讼。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在调解主体、适用范围、程序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当事人在选择调解方式时,应根据纠纷的性质、类型和具体情况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