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确未共同生活’?


在婚姻法律事务中,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彩礼返还问题作出了重要规定,其中涉及到‘确未共同生活’这一关键概念。那么,如何理解这个‘确未共同生活’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具体内容。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里的‘确未共同生活’是适用彩礼返还的重要情形之一。 从法律层面理解,‘确未共同生活’并非简单的字面意思,即单纯的没有居住在同一住所。它强调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后没有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状态。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包括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相互扶持、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相互慰藉等多个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确未共同生活’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夫妻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长期分居两地,彼此缺乏必要的交流和互动,没有建立起夫妻间应有的情感联系和生活模式,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确未共同生活’。 再比如,夫妻双方虽居住在同一屋檐下,但分床而居,在日常生活中各自独立,互不干涉,没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也没有形成相互依赖的生活关系,同样可能符合‘确未共同生活’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主张‘确未共同生活’并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意味着该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确实没有共同生活,比如证人证言、分居协议、聊天记录等。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 总之,‘确未共同生活’是一个综合判断的概念,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个因素来确定。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纠纷时,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考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