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理解与适用探望权问题?

我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我想探望孩子但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阻拦。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关于探望权是怎么规定的,该怎么理解和适用探望权相关问题呢?比如我有哪些权利,对方有哪些义务,我又该通过什么方式保障自己的探望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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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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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通俗来讲,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看望子女、与子女短期相处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够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同时也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首先提倡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探望的时间为周末一整天,或者每月探望两次,每次半天等。这种协商方式可以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实际情况和子女的意愿,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那么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惯、学习安排以及父母双方的工作、生活状况等因素,以确定一个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探望方案。 然而,探望权也不是绝对的。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比如探望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吸毒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子女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判决。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比如探望方经过治疗已经戒除了不良行为,那么探望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作出恢复探望的判决。 总之,探望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在理解和适用时,要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同时也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无论是父母双方自行协商,还是通过法院判决,都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营造一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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