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看望孩子?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判给了他。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他,但前夫不太配合,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离婚后到底该怎么看望孩子,有什么途径和方法能保障我的探视权呢?
展开


离婚后看望孩子涉及到法律规定的探视权。探视权,通俗来讲,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看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首先,如果双方能够友好协商,就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达成一致,那么按照协议来执行是最好的办法。比如,可以约定每周看望一次孩子,在周末把孩子接到自己身边住一天等。这样既有利于孩子的生活稳定,也能保障不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探望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双方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等,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为出发点,做出合理的判决。 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里的强制执行主要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能强行把孩子带走让不直接抚养方探望,而是通过对拒绝协助的一方施加压力,促使其履行协助义务。 另外,如果在探望过程中,发现探望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比如不直接抚养方有吸毒、酗酒、暴力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那么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