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并审理案件庭审笔录该怎么写?

我最近参与了一起合并审理的案件,现在需要撰写庭审笔录,但不太清楚这种类型的笔录和普通案件有啥不同,不知道该从哪些方面着手去写,格式和内容上有没有特殊要求也不太明白,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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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审笔录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合并审理的案件中,庭审笔录是对整个庭审过程的全面记录,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是后续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如何撰写合并审理案件的庭审笔录。 首先,要明确庭审笔录的格式。它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需写明标题,即“合并审理案件庭审笔录”,然后依次记录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姓名、案由、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等信息。这部分内容是对庭审基本情况的概述,能让阅读者快速了解案件的大致背景。 正文是庭审笔录的核心部分。要详细记录法庭调查阶段的内容。在这个阶段,要记录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情况。对于合并审理的案件,可能涉及多个当事人和多个法律关系,所以要清晰区分不同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注明每个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目的以及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例如,甲当事人提交了一份合同作为证据,要记录合同的主要内容、甲主张该合同证明的事项,以及乙当事人对该合同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质证观点。 接着是法庭辩论阶段。记录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辩论意见,同样要区分不同当事人的发言,突出争议焦点和各方的观点理由。比如,对于某一法律适用问题,各方的不同看法和依据都要准确记录。在记录时,尽量保持原话的意思,如果当事人表达不清晰或口语化严重,可以适当整理,但不能歪曲原意。 此外,还要记录当事人的最后陈述。这是当事人表达自己最终诉求和意见的环节,要完整记录下来。如果庭审过程中有证人出庭作证,也要详细记录证人的证言以及各方对证人证言的询问和质证情况。 最后是尾部。庭审结束后,要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书记员应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这一规定明确了庭审笔录的制作要求和当事人的权利。 总之,撰写合并审理案件的庭审笔录需要认真细致,准确记录庭审的每一个环节和细节,确保笔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为案件的公正审判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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