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调解程序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调解程序。 首先是调解的启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也就是说,如果您和对方都愿意通过调解解决事故赔偿问题,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 接着是调解的准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在调解前,交通管理部门会确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当事人。 然后进入调解的过程。调解开始后,交通管理部门会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后,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最后,各方当事人就赔偿项目和数额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如果在调解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结果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调解即终止。此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