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患有肺结核时探望权会怎么判?

我得了肺结核,之前和孩子爸爸离婚,孩子归他。现在我想探望孩子,但孩子爸爸以我患病为由拒绝。我就想知道,在我患肺结核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于探望权一般会怎么判,我还有没有机会能正常探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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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判决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涉及患有肺结核情况下探望权的判决问题时,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我们要明确探望权的基本概念。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旨在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联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于患有肺结核这种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法院会重点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肺结核是一种呼吸道传染病,如果处于活动期,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可能会对他人尤其是抵抗力较弱的未成年人的健康造成威胁。所以,当一方患有肺结核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病情的严重程度、是否具有传染性、治疗情况等因素来判断是否会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经过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肺结核处于活动期且传染性较强,法院很可能会基于保护子女健康的原则,暂时中止探望权。这是因为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但这种中止并不是永久性的,当中止的事由消失,比如经过治疗,肺结核病情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具有传染性,那么该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会根据新的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就会判决恢复其探望权。 此外,即使在探望权被暂时中止的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系,比如电话沟通、视频通话等,以维护与子女的情感纽带。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积极配合治疗,争取早日恢复健康,以便能够重新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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