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中弱者是如何受到保护的?


在环境侵权领域,弱者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环境侵权通常指因人为活动导致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从而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在这类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比如普通居民面对大型企业的污染行为时,在信息获取、经济实力、专业知识等方面都难以与侵权方抗衡。 为了保护这些弱者,我国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首先,从归责原则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环境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论侵权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这大大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负担,使得弱者在维权时更容易获得支持。 其次,在举证责任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请求环境损害赔偿时,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而侵权人则需要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让处于信息劣势的弱者避免了因无法证明复杂的因果关系而败诉的风险。 再者,对于受害者的赔偿,法律也有保障。《民法典》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者因环境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等。如果环境侵权行为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费用。 此外,为了让弱者在维权过程中能够获得专业的帮助,我国还鼓励和支持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些组织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也设立了环保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侵权受害者的维权和环境修复等工作。 综上所述,我国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从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赔偿机制以及公益诉讼等多个方面,为环境侵权中的弱者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