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是如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对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细化和补充,以更好地维护当地的交通秩序。 从适用范围来看,该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这意味着在浙江境内的所有交通参与者都要遵循此办法的规定。 在车辆和驾驶人方面,办法明确了车辆登记制度。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而且规定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不得悬挂其他号牌或者标志牌。同时,对驾驶人的驾驶证管理也有详细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对于道路通行条件,办法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管理进行了规范。例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道路通行规定上,区分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规则。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办法规定了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形和程序。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同时,也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和程序。 从法律责任角度,办法对各种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了区分,以起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有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