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湖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个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事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标准和依据。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对于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你看病实际花了多少钱,有正规票据为证的,就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方面,依据上述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举个例子,如果您有固定工作,因为交通事故请假没上班,单位扣了您的工资,那么扣掉的这部分就是您的误工费。护理费根据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一般来说,如果是家人照顾您,家人因此耽误工作减少了收入,这部分损失就可以作为护理费来要求赔偿。交通费按照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比如您打车去医院复诊的费用,保存好打车发票,就可以作为交通费赔偿的依据。住院伙食补助费,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在湖南省,这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标准,各地可能会稍有差异。营养费根据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是医生在病历或者诊断证明上会给出需要补充营养的建议,法院会根据这个来确定营养费的数额。残疾赔偿金依据第十二条,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您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经过专业机构鉴定了伤残等级,就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第十三条,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比如您因伤需要购买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就按照符合标准的价格来计算。丧葬费按照第十四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是在不幸发生人员死亡的情况下,对丧葬事宜费用的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第十七条,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您有需要抚养的家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这部分赔偿。死亡赔偿金按照第十八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在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时,对死者家属的一项重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计算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因伤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总之,湖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式,在实际处理赔偿问题时,您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